名山名左渠管理所劉某某、身后手枷锁架身难肖某某、有余夏某,莫伸一個是回首所長,一個是身后手枷锁架身难支部委員會書記,一個是有余副所長,他們手中掌握著管理所財權、莫伸工程招投標權,回首以及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工程建設管理及竣工驗收等。身后手枷锁架身难他們中飽私囊,有余非法斂財,莫伸最終都為自己的回首貪婪付出了代價——日前,名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身后手枷锁架身难劉、有余肖、莫伸夏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非法斂財 貪汙公款又受賄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名山區名左渠管理所實施新增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陸坪、新廟供水站管道續建工程,該工程分為土建和管材采購、安裝兩部分,其中管材采購、安裝項目由盧某某以成都一家金屬製品公司名義中標。同年12月23日,雙方簽訂了供貨合同,合同金額為98萬多元。 盧某某供應了部分管材後,肖某某讓盧某某停止供貨,名左渠管理所仍按雙方簽訂的供貨合同的金額結算,讓盧某某將尚未供完的管材折算成現金返還給該管理所,用於年底給職工發放福利等。後來,盧某某自製了六張虛假的“管業銷售清單”連同完稅發票,一並交給了肖某某等人。夏某按照肖某某的指示,安排該項目所涉的陸坪、新廟供水站站長在虛假的銷售單上簽字,偽造了該項目付款所需的所有單據,並經肖、劉簽字認可。名山區水務局根據名左渠管理所提供的虛假單據,向供貨公司付清了全部貨款。 2010年1月底的一天,盧某某與劉、肖、夏三人在名山蒙陽鎮一家茶樓上,對實際供貨情況進行了結算。經雙方結算,連同管材安裝費一並應返還給名左渠管理所33萬餘元。盧某某將事先準備好的33萬元現金,按照肖某某的要求交給夏某。次日上午,夏某在其辦公室內向肖某某、劉某某請示如何處理33萬元,三人經商議,於當天下午在夏某家的底樓門麵裏將33萬元私分,每人分得11萬元。 名山區法院同時查明,肖某某、劉某某還收取其他工程承建人員給的“幫助”和“關照”費。 法院判決 三人分別領徒刑 名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肖某某、劉某某、夏某三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共同侵吞公款33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某某、劉某某、夏某犯貪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肖某某、劉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共同索取他人現金2萬元,分別收受他人現金1.5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某某、劉某某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後,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前,如實交代自己貪汙、受賄的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並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事實,已查證明屬實,是立功,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貪汙、受賄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夏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貪汙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肖某某、劉某某、夏某在調查階段退還了全部贓款。 為保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根據被告人肖、劉、夏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幹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名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被告人肖某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四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四萬元。被告人劉某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四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四萬元。被告人夏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萬元。貪汙、受賄所得贓款依法上繳國庫。 本報記者
名山名左渠管理所劉某某、身后手枷锁架身难肖某某、有余夏某,莫伸一個是回首所長,一個是身后手枷锁架身难支部委員會書記,一個是有余副所長,他們手中掌握著管理所財權、莫伸工程招投標權,回首以及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工程建設管理及竣工驗收等。身后手枷锁架身难他們中飽私囊,有余非法斂財,莫伸最終都為自己的回首貪婪付出了代價——日前,名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身后手枷锁架身难劉、有余肖、莫伸夏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非法斂財
貪汙公款又受賄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名山區名左渠管理所實施新增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陸坪、新廟供水站管道續建工程,該工程分為土建和管材采購、安裝兩部分,其中管材采購、安裝項目由盧某某以成都一家金屬製品公司名義中標。同年12月23日,雙方簽訂了供貨合同,合同金額為98萬多元。
盧某某供應了部分管材後,肖某某讓盧某某停止供貨,名左渠管理所仍按雙方簽訂的供貨合同的金額結算,讓盧某某將尚未供完的管材折算成現金返還給該管理所,用於年底給職工發放福利等。後來,盧某某自製了六張虛假的“管業銷售清單”連同完稅發票,一並交給了肖某某等人。夏某按照肖某某的指示,安排該項目所涉的陸坪、新廟供水站站長在虛假的銷售單上簽字,偽造了該項目付款所需的所有單據,並經肖、劉簽字認可。名山區水務局根據名左渠管理所提供的虛假單據,向供貨公司付清了全部貨款。
2010年1月底的一天,盧某某與劉、肖、夏三人在名山蒙陽鎮一家茶樓上,對實際供貨情況進行了結算。經雙方結算,連同管材安裝費一並應返還給名左渠管理所33萬餘元。盧某某將事先準備好的33萬元現金,按照肖某某的要求交給夏某。次日上午,夏某在其辦公室內向肖某某、劉某某請示如何處理33萬元,三人經商議,於當天下午在夏某家的底樓門麵裏將33萬元私分,每人分得11萬元。
名山區法院同時查明,肖某某、劉某某還收取其他工程承建人員給的“幫助”和“關照”費。
法院判決
三人分別領徒刑
名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肖某某、劉某某、夏某三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共同侵吞公款33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某某、劉某某、夏某犯貪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肖某某、劉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共同索取他人現金2萬元,分別收受他人現金1.5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某某、劉某某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後,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前,如實交代自己貪汙、受賄的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並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事實,已查證明屬實,是立功,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貪汙、受賄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夏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貪汙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肖某某、劉某某、夏某在調查階段退還了全部贓款。
為保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根據被告人肖、劉、夏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幹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名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被告人肖某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四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四萬元。被告人劉某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四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四萬元。被告人夏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萬元。貪汙、受賄所得贓款依法上繳國庫。
本報記者
民警下鄉宣傳服務推進摩托車專項整治工作
寒風冷雨中 他們堅守崗位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CM2006係統升級軟需評審會在雅召開
新城新人新開張 蘿卜崗春節喜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