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於日前公布,大亮点針對網購提出了意見,护消合法網購遇到問題商品需要退貨時,权益不少商家會以“已拆封”、大亮点“試用過”等理由拒絕退貨。护消合法而今後,权益這一狀況將有改善。大亮点 亮點 1 新《消法》支持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 網購不像實體店,护消合法能夠親眼看到、权益親手摸到。大亮点在網購後,护消合法收到的权益貨與自己想象中的不太一樣,那麽退貨就成為了不少消費者網購時的大亮点一大困惑。而在消費者退貨時,护消合法商家一般都會要求商品完好,权益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試用。 新《消法》的亮點之一就是支持網購7日無理由退貨。 此次的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提出,經營者除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外,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的範圍。 該條例明確提出,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使用說明書等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經營者應當在簽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貨款。 該條例擬規定,對拆封後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情況,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但未經消費者確認的,經營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亮點 2 未經消費者同意 不得發送商業信息 網購後,不少消費者抱怨說,手機時不時地會收到網店商家推送的一些廣告信息,有的是短信,有的則是推銷電話,讓他們不勝其煩。 對此,該征求意見稿擬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消費者且不能複原的除外。 征求意見稿提到,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或者請求,經營者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或者撥打商業性推銷電話。消費者同意經營者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或者撥打商業性推銷電話的,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不得要求消費者承擔費用。 亮點 3 不及時處理缺陷商品 商家將被停業 商品出現問題時,生產者一般會發布產品召回信息,但不少產品有召回不及時的情況。此前宜家未及時在中國市場召回“問題櫃子”引起社會關注。 此次征求意見稿提出,生產和進口商品、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是缺陷商品、服務的召回主體。發現商品、服務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並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停止提供、消除危險等措施。 條例明確指出,拒不依法處理缺陷商品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新《消法》第56條予以處罰,包括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此外,關於前段時間出現的“易道”預付消費難退款等問題,此次征求意見稿擬規定,經營者發行多用途商業預付卡的,應取得相關許可,並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兌付風險。 雅安日報/北緯網記者 鄭暘 整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於日前公布,大亮点針對網購提出了意見,护消合法網購遇到問題商品需要退貨時,权益不少商家會以“已拆封”、大亮点“試用過”等理由拒絕退貨。护消合法而今後,权益這一狀況將有改善。大亮点
亮點 1
新《消法》支持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
網購不像實體店,护消合法能夠親眼看到、权益親手摸到。大亮点在網購後,护消合法收到的权益貨與自己想象中的不太一樣,那麽退貨就成為了不少消費者網購時的大亮点一大困惑。而在消費者退貨時,护消合法商家一般都會要求商品完好,权益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試用。
新《消法》的亮點之一就是支持網購7日無理由退貨。
此次的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提出,經營者除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外,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的範圍。
該條例明確提出,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使用說明書等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經營者應當在簽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貨款。
該條例擬規定,對拆封後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情況,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但未經消費者確認的,經營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亮點 2
未經消費者同意 不得發送商業信息
網購後,不少消費者抱怨說,手機時不時地會收到網店商家推送的一些廣告信息,有的是短信,有的則是推銷電話,讓他們不勝其煩。
對此,該征求意見稿擬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消費者且不能複原的除外。
征求意見稿提到,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或者請求,經營者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或者撥打商業性推銷電話。消費者同意經營者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或者撥打商業性推銷電話的,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不得要求消費者承擔費用。
亮點 3
不及時處理缺陷商品
商家將被停業
商品出現問題時,生產者一般會發布產品召回信息,但不少產品有召回不及時的情況。此前宜家未及時在中國市場召回“問題櫃子”引起社會關注。
此次征求意見稿提出,生產和進口商品、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是缺陷商品、服務的召回主體。發現商品、服務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並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停止提供、消除危險等措施。
條例明確指出,拒不依法處理缺陷商品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新《消法》第56條予以處罰,包括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此外,關於前段時間出現的“易道”預付消費難退款等問題,此次征求意見稿擬規定,經營者發行多用途商業預付卡的,應取得相關許可,並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兌付風險。
雅安日報/北緯網記者 鄭暘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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