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藥品關係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安全。销售行 2019年4月17日,蘆山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銷售假藥案件。维护作為蘆山縣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公共開庭審理時,利益蘆山縣人民檢察院邀請了部分縣級人大代表、安全政協委員、严打人民監督員、销售行市場監管局部分執法人員,假药以及蘆山縣城內部分個體藥品經銷商等50餘人參與旁聽。维护 經法院依法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違反藥品管理法規,利益明知是安全假藥而銷售的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同時,严打法院對檢察機關提出的公益訴訟請求全部予以支持。 該案的辦理,既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又追究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侵權責任,加大了打擊違法行為力度,實現了辦理一案、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有力確保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和健康。普法宣傳入人心 案件回顧: 非法銷售假藥 檢察院提起公訴 蘆山均鴻診所位於蘆山縣太平鎮勝利村上場口組69號,是蘆山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核準登記準予執業的營利性私人衛生所。被告人何培均,係該診所主要負責人,也是實際經營者,具備醫師資格和醫師執業資質。 2018年2月,何培均違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購進藥品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索取、查驗、保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票據。”規定,將非正規渠道購買的“關節再生膠囊”“金肺膠囊”兩種藥品在診所內銷售。 2018年4月16日,蘆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工作人員在均鴻診所內查獲“關節再生膠囊”1瓶、“金肺膠囊”37盒。經查,何培均共售出“關節再生膠囊”149瓶、“金肺膠囊”13瓶,銷售金額4050元。 經蘆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調查,上述兩種藥品顯示的生產的廠家在其轄區內未注冊生產,顯示的批準文號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無相關信息。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藥品應按假藥論處。 2019年4月17日,蘆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蘆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白新,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出席履行職責;副檢察長袁永平,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支持公訴。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何培均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而銷售,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藥罪追究刑事責任。且被告人何培均向社會不特定的公眾銷售假藥,侵害了群眾人身健康安全,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庭審中,公訴人對被告人何培均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非法銷售假藥的犯罪事實逐項進行了舉證、質證,結合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焦點分組向法庭舉證並發表出庭意見,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了相應的訴訟請求。 蘆山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判決結果後,被告人何培均當庭表示認罪,不提出上訴,並在宣判當日即向法院繳納賠償金4050元。2019年4月22日,法院向被告人何培均送達判決書。蘆山縣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庭審現場 影響廣泛: 部門合力辦案 警示意義明顯 一審判決生效後,何培均於2019年5月2日,在診所所在地蘆山縣太平鎮張貼公告,召回銷售的兩種藥品,並於2019年5月8日在《雅安日報》上刊登聲明,向社會公眾道歉,至此,本案民事責任履行完畢。 蘆山縣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介紹,本案辦理之前,檢察院就與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工商質量和技術監督管理局共同會簽《加強食品藥品監管,共同維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公共利益的工作協作辦法(試行)》,就公益訴訟線索移送、案件信息共享、調查核實協助、辦理情況通報等有關內容作出具體的規定,特別是在查辦重大以及涉及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中,加大提前介入力度的協作配合機製,在規範監管執法的同時強化檢察監督。 該案是由蘆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過“兩法銜接”平台移送蘆山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的案件,同時通報蘆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院在得知該案件信息後,指派公訴、民行部門的檢察官主動提前介入,對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予以指導,在確保刑事定罪的同時,民行部門檢察官主動到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收集證據材料,詢問了案件的全部證人,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院迅速啟動案件公告程序;與人民法院提前對接,在損害後果認定、證據規則適用、調解程序等方麵形成共識。 “在對該案的查辦過程中,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分工合作、相互銜接,形成檢察、法院、公安、市場監管等單位的整體合力。法院宣判後,被告人張貼公告、刊登聲明,既是進一步減小已售假藥可能造成的危害,也是對全社會,特別是對藥品製售經營者的一次警示教育和普法宣傳。”該辦案人員說。 雅安日報/北緯網首席記者 孫振宇
提要
藥品關係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安全。销售行
2019年4月17日,蘆山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銷售假藥案件。维护作為蘆山縣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公共開庭審理時,利益蘆山縣人民檢察院邀請了部分縣級人大代表、安全政協委員、严打人民監督員、销售行市場監管局部分執法人員,假药以及蘆山縣城內部分個體藥品經銷商等50餘人參與旁聽。维护
經法院依法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違反藥品管理法規,利益明知是安全假藥而銷售的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同時,严打法院對檢察機關提出的公益訴訟請求全部予以支持。
該案的辦理,既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又追究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侵權責任,加大了打擊違法行為力度,實現了辦理一案、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有力確保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和健康。
普法宣傳入人心
案件回顧:
非法銷售假藥
檢察院提起公訴
蘆山均鴻診所位於蘆山縣太平鎮勝利村上場口組69號,是蘆山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核準登記準予執業的營利性私人衛生所。被告人何培均,係該診所主要負責人,也是實際經營者,具備醫師資格和醫師執業資質。
2018年2月,何培均違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購進藥品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索取、查驗、保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票據。”規定,將非正規渠道購買的“關節再生膠囊”“金肺膠囊”兩種藥品在診所內銷售。
2018年4月16日,蘆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工作人員在均鴻診所內查獲“關節再生膠囊”1瓶、“金肺膠囊”37盒。經查,何培均共售出“關節再生膠囊”149瓶、“金肺膠囊”13瓶,銷售金額4050元。
經蘆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調查,上述兩種藥品顯示的生產的廠家在其轄區內未注冊生產,顯示的批準文號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無相關信息。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藥品應按假藥論處。
2019年4月17日,蘆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蘆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白新,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出席履行職責;副檢察長袁永平,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支持公訴。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何培均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而銷售,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藥罪追究刑事責任。且被告人何培均向社會不特定的公眾銷售假藥,侵害了群眾人身健康安全,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庭審中,公訴人對被告人何培均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非法銷售假藥的犯罪事實逐項進行了舉證、質證,結合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焦點分組向法庭舉證並發表出庭意見,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了相應的訴訟請求。
蘆山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判決結果後,被告人何培均當庭表示認罪,不提出上訴,並在宣判當日即向法院繳納賠償金4050元。2019年4月22日,法院向被告人何培均送達判決書。
蘆山縣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庭審現場
影響廣泛:
部門合力辦案
警示意義明顯
一審判決生效後,何培均於2019年5月2日,在診所所在地蘆山縣太平鎮張貼公告,召回銷售的兩種藥品,並於2019年5月8日在《雅安日報》上刊登聲明,向社會公眾道歉,至此,本案民事責任履行完畢。
蘆山縣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介紹,本案辦理之前,檢察院就與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工商質量和技術監督管理局共同會簽《加強食品藥品監管,共同維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公共利益的工作協作辦法(試行)》,就公益訴訟線索移送、案件信息共享、調查核實協助、辦理情況通報等有關內容作出具體的規定,特別是在查辦重大以及涉及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中,加大提前介入力度的協作配合機製,在規範監管執法的同時強化檢察監督。
該案是由蘆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過“兩法銜接”平台移送蘆山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的案件,同時通報蘆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院在得知該案件信息後,指派公訴、民行部門的檢察官主動提前介入,對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予以指導,在確保刑事定罪的同時,民行部門檢察官主動到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收集證據材料,詢問了案件的全部證人,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院迅速啟動案件公告程序;與人民法院提前對接,在損害後果認定、證據規則適用、調解程序等方麵形成共識。
“在對該案的查辦過程中,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分工合作、相互銜接,形成檢察、法院、公安、市場監管等單位的整體合力。法院宣判後,被告人張貼公告、刊登聲明,既是進一步減小已售假藥可能造成的危害,也是對全社會,特別是對藥品製售經營者的一次警示教育和普法宣傳。”該辦案人員說。
雅安日報/北緯網首席記者 孫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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