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守法律、行政不尊重司法權威,机关必將受到法律的单位嚴懲。一行政機關未依法協助法院執行,被罚明知首先凍結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民工保證金的负责罚万法院是雅安中院,在未經其許可的人被情況下,將該凍結款項支付給輪候凍結的行政法院。 因未依法履行協助凍結義務,机关雅安中院依法對重慶市某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及其副主任、单位直接責任人唐某分別罰款30萬元和3萬元。被罚近日,负责罚万上述罰款決定經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後予以維持。人被 案件回放?行政 未經首凍結法院允許,將已凍結的机关100萬元轉給輪候凍結法院 原來,雅安中院在執行丁某、单位胡某與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慶第六分公司聯營合同糾紛一案中,經多方調查,查明該公司在重慶市某區城鄉建設委員會有民工保證金100萬元。 雅安中院於2017年7月21日向重慶市某區建委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了該民工保證金,並明確凍結期限三年,凍結期間未經雅安中院許可不得支付。重慶市某區建委將協助凍結該公司民工保證金工作交分管財務的副主任唐某處理。 2018年2月6日,在另一案件中,重慶市某區人民法院向該區建委發出相關法律文書,要求協助提取該公司民工保證金100萬元,該建委財務工作人員請示唐某,唐某同意支付。同日,該建委以退民工保證金的方式將應協助雅安中院凍結的100萬元轉賬支付給重慶市某區人民法院。 案件結果? 依法對該區建委罰款30萬元,對其負責人罰款3萬元 該區建委作為協助凍結義務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協助凍結的法定義務,作為某區建委分管財務工作的副主任唐某明知雅安中院為首先凍結該公司民工保證金法院,但在未經雅安中院許可的情況下同意將該款支付給輪候凍結法院,其行為妨礙了雅安中院民事執行。 雅安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相關規定,作出對某區建委罰款30萬元,對其責任人唐某罰款3萬元的決定。 某區建委和唐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2019年5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某區建委和唐某的複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法官說法? 提升法律意識,推進誠信體係建設 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不依法履行協助義務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對該單位和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 在本案中,雅安中院作為首先凍結法院,負責處分該凍結款項。在未解凍前,按照法律規定,輪候凍結不產生正式凍結的效力,輪候凍結法院對這筆款項無處分權。 協助執行義務單位應依法履行首先凍結法院的協助執行義務,如果像本案這樣不依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將凍結款項轉給輪候凍結法院的,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法官表示,這一案例警醒著相關行政單位和工作人員要依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要進一步提高法律意識,依法協助司法機關執行。 解決執行難,不僅是法院的責任,還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法官表示,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經常會需要相關單位的協助,要提高協助單位相關人員的法治素養,依法履行其職責。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依法履行法院協助義務,如不依法履行其協助執行義務,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進行罰款、拘留等處罰。 在解決執行難工作中,法院依法通過懲戒,推進社會誠信體係的建設。法院向不依法協助執行的單位作出罰款決定,彰顯了法律權威、維護了司法尊嚴,也讓社會公眾知曉不協助法院調查、執行的,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雅安日報/北緯網記者 李曉明
不遵守法律、行政不尊重司法權威,机关必將受到法律的单位嚴懲。一行政機關未依法協助法院執行,被罚明知首先凍結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民工保證金的负责罚万法院是雅安中院,在未經其許可的人被情況下,將該凍結款項支付給輪候凍結的行政法院。
因未依法履行協助凍結義務,机关雅安中院依法對重慶市某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及其副主任、单位直接責任人唐某分別罰款30萬元和3萬元。被罚近日,负责罚万上述罰款決定經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後予以維持。人被
案件回放?行政
未經首凍結法院允許,將已凍結的机关100萬元轉給輪候凍結法院
原來,雅安中院在執行丁某、单位胡某與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慶第六分公司聯營合同糾紛一案中,經多方調查,查明該公司在重慶市某區城鄉建設委員會有民工保證金100萬元。
雅安中院於2017年7月21日向重慶市某區建委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了該民工保證金,並明確凍結期限三年,凍結期間未經雅安中院許可不得支付。重慶市某區建委將協助凍結該公司民工保證金工作交分管財務的副主任唐某處理。
2018年2月6日,在另一案件中,重慶市某區人民法院向該區建委發出相關法律文書,要求協助提取該公司民工保證金100萬元,該建委財務工作人員請示唐某,唐某同意支付。同日,該建委以退民工保證金的方式將應協助雅安中院凍結的100萬元轉賬支付給重慶市某區人民法院。
案件結果?
依法對該區建委罰款30萬元,對其負責人罰款3萬元
該區建委作為協助凍結義務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協助凍結的法定義務,作為某區建委分管財務工作的副主任唐某明知雅安中院為首先凍結該公司民工保證金法院,但在未經雅安中院許可的情況下同意將該款支付給輪候凍結法院,其行為妨礙了雅安中院民事執行。
雅安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相關規定,作出對某區建委罰款30萬元,對其責任人唐某罰款3萬元的決定。
某區建委和唐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2019年5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某區建委和唐某的複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法官說法?
提升法律意識,推進誠信體係建設
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不依法履行協助義務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對該單位和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
在本案中,雅安中院作為首先凍結法院,負責處分該凍結款項。在未解凍前,按照法律規定,輪候凍結不產生正式凍結的效力,輪候凍結法院對這筆款項無處分權。
協助執行義務單位應依法履行首先凍結法院的協助執行義務,如果像本案這樣不依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將凍結款項轉給輪候凍結法院的,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法官表示,這一案例警醒著相關行政單位和工作人員要依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要進一步提高法律意識,依法協助司法機關執行。
解決執行難,不僅是法院的責任,還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法官表示,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經常會需要相關單位的協助,要提高協助單位相關人員的法治素養,依法履行其職責。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依法履行法院協助義務,如不依法履行其協助執行義務,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進行罰款、拘留等處罰。
在解決執行難工作中,法院依法通過懲戒,推進社會誠信體係的建設。法院向不依法協助執行的單位作出罰款決定,彰顯了法律權威、維護了司法尊嚴,也讓社會公眾知曉不協助法院調查、執行的,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雅安日報/北緯網記者 李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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