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遭电击受伤 当事人分责担责

时间:2025-04-20 19:28:14来源: 分类:休閑

  近日,帮工石棉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原告在義務幫工過程中遭到高壓線電擊受傷賠償糾紛,遭电通過法官的击受悉心調解,最終達成了由當事人分責擔責的伤当事人調解結果。

  案件原告黃某因在義務幫被告習某建彩鋼棚時被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分责高壓線擊傷。受傷後,担责原告黃某墊付了近十萬元治療費,帮工高昂的遭电醫療費用讓他本不寬裕的生活更加困難。因黃某與習某及高壓電所屬的击受電力公司三方不能就賠償達成一致,黃某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伤当事人要求習某、分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賠償各項費用187625.9元。担责

  受理案件後,帮工承辦法官多次給三方做調解工作,遭电其間采用“以案促調法”,击受用生效同類案例講法釋責,讓三方明白自己可能承擔的責任,特別是了解到原告已很貧困,且被告習某無支付能力後,辦案法官多次同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做工作,希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能伸出援助之手,幫受害人原告黃某一把。最終,通過多次溝通聯係,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應承擔基礎上再多承擔一些,該案最終調解結案,切實維護了受傷群眾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九條“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七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第七十六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上述法律條文規定了作為經營方一般均應賠償,故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承擔賠償,而承擔多少責任要結合其采取安全措施及盡到警示義務的程度來分擔;受傷者明知在高壓線下工作有危險,不采取防護措施工作自己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建房方在高壓線保護區內私自組織人員工作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故本案中在法官講明法律後果後,三方均同意承擔相應的責任調解結案。

  本起案件是受害人黃某義務幫助被告人習某修建彩鋼棚時發生的。法官提醒: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環境安全不可忽視,提醒每位市民在向別人提供幫助之手時,一定要對周圍環境進行安全評估,切實做到既幫了別人自己也不受侵害,更不影響家人正常生活,才能促進和諧。如環境不安全,則不可強行為之,應建議停止工作,加強防護待符合工作條件時方可工作。

  劉波記者 周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