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兌付讓當事人拿到執行款項 申請執行人杜某與被執行人李某簽訂承攬工程合同,协调薪完工後,执行李某向杜某出具欠條,和解後經杜某多次催收,为民李某未予給付。工讨於是协调薪,杜某訴至法院,执行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李某支付所欠工程款。和解判決生效後,为民李某仍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工讨義務,杜某遂依法申請法院強製執行。协调薪 經多方聯動執行並由法院多次組織申請人和股權受讓人協商調解,执行促成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和解並當場支付相關執行款。为民 2009年2月,工讨申請執行人杜某與被執行人李某簽訂承攬合同,約定由杜某為李某做室內工程安裝,在杜某組織工人做完工程後,李某於2010年3月4日向杜某出具欠條載明:尚欠工程款31000元。後經杜某多次催收,李某未予給付。於是杜某訴至蘆山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31000元工程款。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李某在規定期限內支付杜某某工程款31000元。判決生效後,李某仍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於是杜某遂依法申請蘆山縣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蘆山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經查被執行人李某一直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達案件的執行通知書,並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線索多方多次查找被執行人及其可供執行財產,但均沒有進展。在隨後的調查工作中,執行法官了解到被執行人李某在蘆山縣某公司擁有部分股權,於是法院決定對其股權財產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措施。但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了解時發現,李某的股權已通過各種途徑轉讓給他人,並依法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 在查明案件的相關事實後,蘆山縣人民法院提請蘆山縣委政法委召開執行聯席會議化解案件矛盾。蘆山縣委政法委協調組織縣公安局、縣工商局、縣國資公司等部門召開執行聯席會,確定了相關執行方案:一方麵由法院與工商局配合審查被執行人轉讓股權行為的合法性和是否有規避執行的行為,另一方麵由公安局協助積極查詢被執行人李某的下落,並對李某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行為進行調查。 最終,經多方聯動執行並由法院多次組織申請人和股權受讓人協商調解,促成案外人李某(係被執行人親屬、股權受讓人之一)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並在簽訂和解協議後當場支付相關執行款2萬元,順利解決了多名民工的燃眉之急,同時案件爭議糾紛也得到妥善解決。 案件意義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矛盾變得尖銳突出,尤其是在涉及職工、民工工資等工程建設領域。法院立足審判執行職能,踐行能動司法,通過履行審判執行職能,全麵做好關於民生的審判和執行工作,依法妥善處理在調結構、促轉變、擴內需中發生的各類矛盾糾紛,及時全麵保護和實現弱勢群體、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為民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本案的執行中,蘆山縣人民法院積極向蘆山縣委政法委匯報案情,爭取黨委領導和支持,將單純依靠強製執行的工作模式轉變為強製執行與聯動威懾並舉的工作模式, 通過提請召開執行聯席會議,形成執行合力,多方聯合參與協調案件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有效化解了執行難案的社會矛盾,確保案件的順利執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集中兌付讓當事人拿到執行款項
申請執行人杜某與被執行人李某簽訂承攬工程合同,协调薪完工後,执行李某向杜某出具欠條,和解後經杜某多次催收,为民李某未予給付。工讨於是协调薪,杜某訴至法院,执行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李某支付所欠工程款。和解判決生效後,为民李某仍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工讨義務,杜某遂依法申請法院強製執行。协调薪
經多方聯動執行並由法院多次組織申請人和股權受讓人協商調解,执行促成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和解並當場支付相關執行款。为民
2009年2月,工讨申請執行人杜某與被執行人李某簽訂承攬合同,約定由杜某為李某做室內工程安裝,在杜某組織工人做完工程後,李某於2010年3月4日向杜某出具欠條載明:尚欠工程款31000元。後經杜某多次催收,李某未予給付。於是杜某訴至蘆山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31000元工程款。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李某在規定期限內支付杜某某工程款31000元。判決生效後,李某仍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於是杜某遂依法申請蘆山縣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蘆山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經查被執行人李某一直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達案件的執行通知書,並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線索多方多次查找被執行人及其可供執行財產,但均沒有進展。在隨後的調查工作中,執行法官了解到被執行人李某在蘆山縣某公司擁有部分股權,於是法院決定對其股權財產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措施。但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了解時發現,李某的股權已通過各種途徑轉讓給他人,並依法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
在查明案件的相關事實後,蘆山縣人民法院提請蘆山縣委政法委召開執行聯席會議化解案件矛盾。蘆山縣委政法委協調組織縣公安局、縣工商局、縣國資公司等部門召開執行聯席會,確定了相關執行方案:一方麵由法院與工商局配合審查被執行人轉讓股權行為的合法性和是否有規避執行的行為,另一方麵由公安局協助積極查詢被執行人李某的下落,並對李某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行為進行調查。
最終,經多方聯動執行並由法院多次組織申請人和股權受讓人協商調解,促成案外人李某(係被執行人親屬、股權受讓人之一)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並在簽訂和解協議後當場支付相關執行款2萬元,順利解決了多名民工的燃眉之急,同時案件爭議糾紛也得到妥善解決。
案件意義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矛盾變得尖銳突出,尤其是在涉及職工、民工工資等工程建設領域。法院立足審判執行職能,踐行能動司法,通過履行審判執行職能,全麵做好關於民生的審判和執行工作,依法妥善處理在調結構、促轉變、擴內需中發生的各類矛盾糾紛,及時全麵保護和實現弱勢群體、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為民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本案的執行中,蘆山縣人民法院積極向蘆山縣委政法委匯報案情,爭取黨委領導和支持,將單純依靠強製執行的工作模式轉變為強製執行與聯動威懾並舉的工作模式, 通過提請召開執行聯席會議,形成執行合力,多方聯合參與協調案件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有效化解了執行難案的社會矛盾,確保案件的順利執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新華社權威快報|增長1.3%,中國外貿首季平穩開局
核桃仁做菜的菜譜
時間管理大師是什麽梗
巴西狂歡節幾月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