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故意高空市民劉國斌在市區姚橋新區某小區新買了一套一樓帶開放平台的抛物住房,本以為平台能拓寬生活空間,最严重但入住後發現,将故樓上掉東西下來的意杀現象一直有,而且越來越嚴重。人罪 “煙頭、论处衣架、故意高空飲料瓶……我們這棟樓有33層,抛物可能丟東西的最严重就有一百多戶,即使看到東西掉下來,将故也很難確定是意杀哪戶丟的。”劉國斌最擔心的人罪是,如果掉下來的论处東西砸到人就麻煩了。 而劉國斌的故意高空煩惱,或許很快就將得到解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故意高空拋物的行為,最嚴重者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義務的,也將被追究侵權責任。 樓上隨手拋物 樓下叫苦不迭 花盆、衣架、衣物從樓上掉下來,這有可能是被風刮的,但用過的紙巾、煙頭、易拉罐等雜物,人為丟下來的可能性更大。“這些丟東西的人,根本沒考慮樓下是否有人,會不會砸到人。”劉國斌感到最氣憤的是,有幾次自己險些被這些雜物砸到。 “東西不大,但從高處落下來砸到人肯定要出大問題。”劉國斌的擔心不無道理。據科學測算,一個重量為30克的雞蛋從4樓拋下會將人砸起腫包,從18樓拋下能砸破行人的頭骨,從25樓拋下則會使人當場死亡。 劉國斌曾找過小區物業,希望能找到並提高拋物業主的自律意識,但“都說不是自己丟的,不曉得情況”,物業隻能從宣傳方麵進行引導。但實際效果並不理想,丟東西現象仍時有發生。 走訪中記者發現,高空拋物現象在老小區也存在。“頭晚把車停在樓下,第二天發現車頂有坑,碎啤酒瓶散落一地。”易澤軍住在市區上壩路某小區,該小區內的房屋樓層不高但較密集,由於沒有停車場,住戶們的車就停在各自樓下,高空拋物一直是大家反映較集中的問題。 易澤軍認為,不管拋物是不是故意,哪怕是被風刮落的花盆,也應加大處罰,而對故意往樓下拋物的行為人更應嚴懲重罰。 新規實施 故意高空拋物將入刑 因高空拋物、高空墜物導致的糾紛和案件近年來呈抬頭趨勢。“以前如沒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非主觀故意的,大多以調解和教育為主。”市區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馮康偉表示,此次最高院出台《意見》不僅對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進行了區分,對故意高空拋物情形嚴重的,明確最高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意見》強調,在刑法適用層麵,高空拋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行為人主觀方麵通常係故意;而高空墜物的行為人主觀方麵通常為過失,以造成相應結果作為入罪要件。 簡單可理解為,明知樓下人員密集,是常有行人經過的區域,仍往樓下拋物的行為就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高空墜物的行為人主觀方麵通常為過失,但造成後果比較嚴重,也將被定性為刑事犯罪,隻是罪名為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比如,放在窗台上的花盆掉落砸傷人,就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 “高空拋物屢治不絕,很大程度與行為人的自律意識不強有關。”馮康偉認為,《意見》實施不僅對故意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二者作了明確,通過法律上的“硬約束”對人的自律意識養成也有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不隻是業主,《意見》明確對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雅安日報/北緯網記者 高小鬆
去年底,故意高空市民劉國斌在市區姚橋新區某小區新買了一套一樓帶開放平台的抛物住房,本以為平台能拓寬生活空間,最严重但入住後發現,将故樓上掉東西下來的意杀現象一直有,而且越來越嚴重。人罪
“煙頭、论处衣架、故意高空飲料瓶……我們這棟樓有33層,抛物可能丟東西的最严重就有一百多戶,即使看到東西掉下來,将故也很難確定是意杀哪戶丟的。”劉國斌最擔心的人罪是,如果掉下來的论处東西砸到人就麻煩了。
而劉國斌的故意高空煩惱,或許很快就將得到解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故意高空拋物的行為,最嚴重者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義務的,也將被追究侵權責任。
樓上隨手拋物
樓下叫苦不迭
花盆、衣架、衣物從樓上掉下來,這有可能是被風刮的,但用過的紙巾、煙頭、易拉罐等雜物,人為丟下來的可能性更大。“這些丟東西的人,根本沒考慮樓下是否有人,會不會砸到人。”劉國斌感到最氣憤的是,有幾次自己險些被這些雜物砸到。
“東西不大,但從高處落下來砸到人肯定要出大問題。”劉國斌的擔心不無道理。據科學測算,一個重量為30克的雞蛋從4樓拋下會將人砸起腫包,從18樓拋下能砸破行人的頭骨,從25樓拋下則會使人當場死亡。
劉國斌曾找過小區物業,希望能找到並提高拋物業主的自律意識,但“都說不是自己丟的,不曉得情況”,物業隻能從宣傳方麵進行引導。但實際效果並不理想,丟東西現象仍時有發生。
走訪中記者發現,高空拋物現象在老小區也存在。“頭晚把車停在樓下,第二天發現車頂有坑,碎啤酒瓶散落一地。”易澤軍住在市區上壩路某小區,該小區內的房屋樓層不高但較密集,由於沒有停車場,住戶們的車就停在各自樓下,高空拋物一直是大家反映較集中的問題。
易澤軍認為,不管拋物是不是故意,哪怕是被風刮落的花盆,也應加大處罰,而對故意往樓下拋物的行為人更應嚴懲重罰。
新規實施
故意高空拋物將入刑
因高空拋物、高空墜物導致的糾紛和案件近年來呈抬頭趨勢。“以前如沒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非主觀故意的,大多以調解和教育為主。”市區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馮康偉表示,此次最高院出台《意見》不僅對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進行了區分,對故意高空拋物情形嚴重的,明確最高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意見》強調,在刑法適用層麵,高空拋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行為人主觀方麵通常係故意;而高空墜物的行為人主觀方麵通常為過失,以造成相應結果作為入罪要件。
簡單可理解為,明知樓下人員密集,是常有行人經過的區域,仍往樓下拋物的行為就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高空墜物的行為人主觀方麵通常為過失,但造成後果比較嚴重,也將被定性為刑事犯罪,隻是罪名為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比如,放在窗台上的花盆掉落砸傷人,就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
“高空拋物屢治不絕,很大程度與行為人的自律意識不強有關。”馮康偉認為,《意見》實施不僅對故意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二者作了明確,通過法律上的“硬約束”對人的自律意識養成也有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不隻是業主,《意見》明確對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雅安日報/北緯網記者 高小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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