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撞身亡获赔22万元 其家人分割不当上法庭

时间:2025-04-20 22:26:02来源: 分类:熱點

  核心提示:

  死亡賠償金是男被對死者近親屬整體預期收入的一種損害賠償,按法律規定受害人被侵害死亡後,撞身侵權人應向受害人近親屬支付死亡賠償金,亡获按受害人居住、赔万工作、家人消費等情況,分割死亡賠償金有城鎮和農村兩種標準,不当具體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上法按二十年計算。男被

  案件回放

  違章行駛失生命

  2011年6月20日,撞身原告穆某、亡获原告汪某(係原告穆某、赔万死者大汪某之子)之父大汪某因違章行駛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家人後經當事雙方協商,分割致害人統一賠償受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不当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22萬元。其中,原告汪某和死者大汪某父親各獲得撫養費46760.4元,喪葬費12460元,以上費用在致害人給付後,由石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轉交第三人即死者大汪某之妹代為保管。同時,經過原告和死者父母約定,雙方同意在喪事辦完後再行分割。

  但在處理完喪事後及其後很長一段時間內,死者父母及第三人以各種借口為由,拒不將原告汪某的撫養費支付原告穆某、汪某,也不將死亡賠償金拿出來分割,想全部占為己有。在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原告穆某、原告汪某將死者父母及第三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分割死者大汪某死亡賠償金102800元,並給付被撫養人原告汪某生活費46760.4元。

  案件處理

  調解未果速判決

  石棉縣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後,針對這一案件的特殊性,辦案法官立即按照原告提供的聯係地址找到兩位被告(死者父母),以及第三人,詳細了解案件的來龍去脈,以及被告人拒不分割賠款的根本原因。

  與此同時,辦案法官通過法院前往銀行查詢被告存取款情況,並在先後兩次開庭審理後查明,原告所訴理由基本屬實。法庭上,被告確認手中有19萬元賠償金,但一分都不願意給原告。此後,雖經辦案法官多次協商調解,但被告始終認為,自己兒子因意外事故身亡,自身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損害,故所有賠償金應該全部歸他們所有。

  在多次調解未果後,法院當庭做出判決,判決兩位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穆某、原告汪某受害人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撫養人汪某生活費共計8萬元。

  法官說法

  死亡賠償金可依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因其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複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複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同時,按照該項《解釋》中的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如若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對此,辦案法官解析,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如何分割死亡賠償金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有三種處理辦法,一是參照法定繼承處理、二是按共同共有處理、三是按分家析產處理;同時也要結合各親屬同受害人間共同生活的親密程度、分配權人生活狀況等進行合理分配,即死亡賠償金可依法分割。本案中考慮到二被告已失去勞動能力和原告汪某係未成年人,在分割死亡賠償金時均予以照顧適當多分。

  法官提示

  金錢不是萬能 血濃於水親情永恒

  在審結此案後,辦案法官認為,無論是作為此案中的原告,還是被告,雙方都因親人意外事故身亡而承受了精神上巨大的傷害和悲痛。雖然賠償金並不能完全彌補這樣的傷痕,但在經多方多部門調解拿到各種應賠款後,親友們理應互諒互讓、結合分配權人生活狀況等對賠償金進行合理分配。

  金錢有用完時,但親情卻是無法用金錢贖買的,麵對這樣的不幸,雙方都應避免分配權人因金錢反目成仇,進而對簿公堂。此時,親友間應妥善分配使用死亡賠償金,同心協力克服當前麵對的困難,為今後的和諧幸福生活打下基礎。

  劉波記者 孫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