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期间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保險。放弃法庭但現實中,购买告上各種情形都可能出現。养老 火鍋店務工 老板一直未買養老保險 2011年,保险張光芳進城務工。解除幾番尋找後,合同后她走進了市區一家火鍋店,老板與火鍋店陳老板簽訂了相關的期间勞動合同。但是放弃法庭,張光芳在該火鍋店務工期間,购买告上陳老板一直沒有為其繳納養老保險。养老 去年上半年,保险火鍋店轉讓給其他人經營,解除張光芳“下崗”了。合同后 隨後,張光芳找到陳老板,告知其從上班到“下崗”的6年時間裏,陳老板一直沒有為其購買養老保險,為此,她主張陳老板未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為勞動者購買養老保險,故其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陳老板予解除合同每年一個月的的經性經濟補償金6年共計10800元。但陳老板均以各種理由予以推諉、拒絕。 張光芳認為陳老板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隨即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申請仲裁。幾天後,張光芳接到了該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 對簿公堂 要求老板補償經濟損失 張光芳收到轄區仲裁委不予受理的通知書後不服,一紙訴訟將陳老板告上雨城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支付因此帶來的10800元的經濟補償。雨城區法院受理此案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院判決 老板支付萬元經濟補償 法院審理查明:張光芳於2011年2月進入陳老板經營的火鍋店工作,雙方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陳老板已向張光芳支付全部勞動報酬。 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由張光芳自己購買養老保險,張光芳購買後,陳老板按法律規定的比例報銷,而陳老板店內的其他員工均采用了這一購買養老保險的方式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也對此進行了確認,陳老板主張的事實成立。 2017年2月,陳老板結清張光芳的工資後,以火鍋店暫時停業幾天為由讓其回家等候通知。幾天後,陳老板所經營的火鍋店注銷,張光芳因此“下崗”。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老板所經營的火鍋店注銷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雙方勞動終止。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提前解散而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陳老板通過注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方式,提前解散用人單位,所以應當按每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張光芳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判決陳老板支付張光芳1800×6=10800元的經濟補償金。 采訪後記 合法約定應當遵守 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合同關係成為人與人之間最常見的法律關係之一,也是最容易產生糾紛關係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強、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等的相關規定,個體工商戶用工,也要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作為個體工商業戶,也應順應時代要求,按照法律規定及時足額為勞動者購買保險。作為勞動者,如果與用人單位之間達成了由勞動者自行購買養老保險,單位按比例給予報銷的約定,這一約定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遵守。為此,法院的判決,老板支付的是每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而並非未購買養老保險所產生的費用,就能看出這一點來。 鄭議 雅安日報/北緯網記者 彭加權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期间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保險。放弃法庭但現實中,购买告上各種情形都可能出現。养老
火鍋店務工
老板一直未買養老保險
2011年,保险張光芳進城務工。解除幾番尋找後,合同后她走進了市區一家火鍋店,老板與火鍋店陳老板簽訂了相關的期间勞動合同。但是放弃法庭,張光芳在該火鍋店務工期間,购买告上陳老板一直沒有為其繳納養老保險。养老
去年上半年,保险火鍋店轉讓給其他人經營,解除張光芳“下崗”了。合同后
隨後,張光芳找到陳老板,告知其從上班到“下崗”的6年時間裏,陳老板一直沒有為其購買養老保險,為此,她主張陳老板未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為勞動者購買養老保險,故其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陳老板予解除合同每年一個月的的經性經濟補償金6年共計10800元。但陳老板均以各種理由予以推諉、拒絕。
張光芳認為陳老板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隨即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申請仲裁。幾天後,張光芳接到了該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
對簿公堂
要求老板補償經濟損失
張光芳收到轄區仲裁委不予受理的通知書後不服,一紙訴訟將陳老板告上雨城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支付因此帶來的10800元的經濟補償。雨城區法院受理此案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院判決
老板支付萬元經濟補償
法院審理查明:張光芳於2011年2月進入陳老板經營的火鍋店工作,雙方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陳老板已向張光芳支付全部勞動報酬。
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由張光芳自己購買養老保險,張光芳購買後,陳老板按法律規定的比例報銷,而陳老板店內的其他員工均采用了這一購買養老保險的方式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也對此進行了確認,陳老板主張的事實成立。
2017年2月,陳老板結清張光芳的工資後,以火鍋店暫時停業幾天為由讓其回家等候通知。幾天後,陳老板所經營的火鍋店注銷,張光芳因此“下崗”。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老板所經營的火鍋店注銷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雙方勞動終止。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提前解散而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陳老板通過注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方式,提前解散用人單位,所以應當按每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張光芳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判決陳老板支付張光芳1800×6=10800元的經濟補償金。
采訪後記
合法約定應當遵守
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合同關係成為人與人之間最常見的法律關係之一,也是最容易產生糾紛關係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強、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等的相關規定,個體工商戶用工,也要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作為個體工商業戶,也應順應時代要求,按照法律規定及時足額為勞動者購買保險。作為勞動者,如果與用人單位之間達成了由勞動者自行購買養老保險,單位按比例給予報銷的約定,這一約定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遵守。為此,法院的判決,老板支付的是每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而並非未購買養老保險所產生的費用,就能看出這一點來。
鄭議 雅安日報/北緯網記者 彭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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