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周庭長您好,调解我是协议來交補償金的。”日前,自动早上剛上班的履行蘆山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負責人就接到一位當事人打來的電話,這位當事人主動前來履行法律責任。握手 今年5月4日,言和蘆山縣人民法院受理劉某訴馮某擱置物致人受傷人身損害賠償一案。化解主審法官收案後立即給雙方當事人做調解工作,僵局但由於雙方尚有較大分歧,调解暫時無法達成調解協議。协议主審法官依法開庭審理,自动庭審中經審理查明:雙方發生糾紛的履行原因是兩家房屋相鄰處的擱置物掉下致原告受傷。由於墊付醫療費問題致兩家的握手關係惡化,並發生打砸被告家卷簾門的言和衝突,派出所還因此出警查處。化解主審法官考慮到雙方是鄰裏關係,且平時關係較好的節點,通過講“遠親不如近鄰”這些道理,雙方之間的矛盾才稍微緩和。主審法官進一步向雙方詳細講解法律的規定,但是在調解中被告方提出要將兩家房屋之間的空隙處權屬及遮雨問題一並解決,主審法官考慮到隻有解決好雙方之間矛盾的“症結”,才能更好地徹底解決好此起糾紛。遂於庭審第二天親自到現場查看,並通過一下午耐心細致的調解,雙方終於達成了協議並簽訂《有關相鄰房屋關係的協議》。 在相關處理協議達成後,雙方當事人本著解決矛盾糾紛的心態積極解決雙方的矛盾。在接到當事人電話後,主審法官立即聯係對方並通知雙方共同到法院,當事人按協議履行了付款義務。事後雙方都表示要不是法院耐心做工作,兩家的矛盾不知何時才能了結。 據了解,蘆山縣人民法院在調解民事糾紛中注重找準矛盾的“症結”,使調解工作落到實處,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真正實現“案結事了”,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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