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交通漢陰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肇事责悔被告人張某駕駛車輛發生事故導致一人死亡並負事故全部責任,勿逃且肇事後逃逸,逸 以身試法終獲刑。 担
被告人張某駕駛二輪電動車與行人吳某發生碰撞,交通造成吳某受傷,肇事责悔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勿逃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調查認定,逸 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担事故發生後張某逃離現場,交通後被民警查獲歸案。肇事责悔
本院經審理認為,勿逃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逸 駕駛車輛發生事故導致一人死亡並負事故全部責任, 担且肇事後逃逸,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張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張某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全部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鑒於被告人張某係初犯,有悔罪表現,符合社區矯正條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宣告緩刑。綜上,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官提醒,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每個人都是遵守交通秩序的參與者,發生交通事故後首先要保護現場,救治傷員,並及時報警處理,切莫疏忽大意,心存僥幸。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妄圖逃避法律處罰的駕駛行為,終將會受到法律的懲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輯:沈傑
編審:黃琪雅 文婷
終審: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