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你多久沒回家了?不孝”2013年6月26日,施行了16年的有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迎來首次修訂,修訂草案新增規定,市民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热议精神需求,不得忽視、看入冷落老年人。不孝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有法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市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热议權利。“常回家看看”第一次被寫入法律。看入 多年前,不孝一曲《常回家看看》,有法風行大江南北,市民唱得遊子糾結而黯然,热议唱得空巢老人淒婉而喟歎。看入百善孝為先,看望陪伴父母本是子女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如今卻以法律的形式來進行,讓人不禁感歎,究竟是法律的進步,還是社會道德的淪陷? 隨著“常回家看看”入法,網上網下也是爭議聲不斷,網友們觀點各不相同。近日,記者就“常回家看看”何為“常”?不能回家怎麽辦?怎樣才算“看”?每年的探親休假如何得到切實保障等一係列問題對市民進行了調查采訪。 何為“常”? “‘常’指的是多長時間一次?究竟是一個星期一次,還是一個月、三個月或者半年一次?這個誰來界定?”在市區某事業單位工作的張恒是地道的東北漢子,畢業後,一個人隻身從老家黑龍江到雅安工作已經三年多,但由於各種原因,他回家的次數也是屈指可數。隨著“常回家看看”入法,張恒也表示出自己的擔憂,如果子女沒能“常回家看看”,老人們會告子女違法嗎? “不是不回家,有時候真的是沒辦法回家。”張恒說,黑龍江離雅安太遠,有時候,“常回家看看”對他來說便成了一種奢望,不要說一月一次,就是一年一次也不能保證,每次跟家裏通話,父母都會說,“孩子,家裏都好,不用掛念,你照顧好自己,好好工作。” “雖然他們嘴上不說,但我心裏明白,做父母的誰不希望經常看看自己的孩子呢。”張恒說,在現實生活中,的確有極少一部分人因沒有孝心而不回家看望老人。但對外出打工者、遠在他鄉工作的人來說,他們並不是不想常回家看看,而是現實條件“不讓”他們常回家看看。在外工作,為生計在外漂泊,如果經常向老板請假回家看看,那麽很可能會丟掉維持生計的飯碗,並且回家一趟的成本也很高。 張恒認為,“常回家看看”入法雖好,但很多問題在現實生活中都還需要細化。 “每到周末,忙碌了一周的我回家倒頭就睡,往往是一覺睡到餓醒,這時候我是多麽想吃一口媽媽做的蒸餃,爸爸炒的尖椒肉啊,給他們打電話,卻又不敢說出口,害怕他們擔心。如果可能,我真想每周都回家,但是路途遙遠,經濟上也承受不了。”另一位在雅工作的重慶妹子陳玲說,離家的遊子哪個不盼著能常回家看看呢,奈何假期有限、家鄉太遠,為了接父母來自己工作的城市,她必須努力奮鬥。 同時陳玲告訴記者她的擔憂,能“常回家看看”固然好,可是何為“常“呢?一周一次?一月一次?還是一年一次?這個期限沒有界定,即便規定了“常”的時間,但又有誰能讓自己的探親假得到切實保障呢?這些問題都有待繼續完善。 何為“看”? “‘看看’該怎麽看?帶錢還是帶水果、營養品,還是什麽都不帶,回來一圈扭頭就走?” “如果沒錢給父母買營養品怎麽辦?什麽都不帶,可不可以回家看看?” “常回家看看”如何算“看”成為不少年輕人茶餘飯後的話題,有人認為,“看”是一份心意,不關物質多少的問題。有人則認為,難得回家“看”一次,如果什麽都不帶,有些說不過去。 “如果一周一次,那是不是說全國很多在外打工的孩子都違法了?”70歲的黃振元告訴記者,自己的兒子在沿海地區打工,不能常回家看看,他和老伴都能理解。但孩子基本上一周至少要給他們打一次電話,遠在外地,這樣也應該算“看”了。 “就算兒女不經常回家,又有幾個父母會去狀告自己的兒女呢?即便什麽東西也不帶,隻要人能回來,其他的都是‘浮雲’。”黃振元說,孩子在外打工本就辛苦,掙的錢也不多,每年春節回家總會給他和老伴帶不少營養品和其他貴重的東西。但他總是勸孩子,掙錢不容易,不要太破費,隻要能一家團圓,比什麽都珍貴。黃振元認為,孩子回家看望父母,最重要的是心意,帶不帶東西都不重要,隻要人能回家就行了。況且,孩子在外掙錢也不容易,做父母的應該要理解。 “掙錢雖然不容易,但該給父母表示的還是得表示,多少不是問題,關鍵是在心意。”目前在湖南工作的雅女高燕玲說,自己5年前隨老公在湖南了安了家,自己的事業也在湖南,由於工作和家庭原因,她幾乎一年才回家一次,但每次回家她都會給父母帶東西,給父母錢。雖然她知道,父母不在乎這些,但她總覺得做兒女的,不管多少,都應該給父母表示,重不在錢,而是自己的心意。高燕玲認為,對於難得回家“看”一次的兒女來說,回家時應該給父母一些表示,不管多少,都是自己的一份心意。 “如果說自己沒掙什麽錢,沒法給父母表示,是不是就不能回家看看呢?回家‘看’的關鍵在人,而不在東西。”對於回家看看,如何算“看”,另一位市民曾夢陽則持另一種看法,她認為,現在年輕人創業掙錢本就困難,經濟壓力也大,常年在外拚搏的年輕人能回家看看已經很幸運了,而父母也不希望孩子為他們破費,隻要人能回家,有一份心意就夠了,父母也能理解孩子的難處,因而回家“看看”,關鍵在於人,而不是在物質上。 如何“保”? 現在有關探親假的規定,沿用的是1981年國務院出台的《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中,將探親假明確分為: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已婚職工探望父母三類,假期分別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和每4年20天。用人單位拒絕給職工放這個假,可以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來解決。 但是,這個規定將享受探親假的人群限定為“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在民營企業中則很難落實。 28歲的張海在市區某企業上班,據他介紹,自己的單位對於探親假的規定是比較寬鬆的,而且隻要是硬座火車票都可以報銷。不過,由於單位工作很忙碌,“你休假了別人就得頂上,不好意思興師動眾跟領導請這種假。” 張海說,現在單位即使是“死工資”,也會多少實行績效和獎金製度。按照法律規定休探親假不影響工資,但績效、獎金也會受到影響。 另一位市民李瓊也表示,探親假的時間比較長,在目前的職場請假可能會造成一些隱性損失,比如自己在單位的評價可能會受影響、自己負責的工作可能會耽誤、被別人頂了崗等。因而許多在職場上奮鬥的年輕人都因為各種原因不請探親假,對於在外工作的遊子來說,探親假得不到保障,“常回家看看”也就成了一種奢望。 “隻要有假期,就可以回家探望父母,也不一定非要是在探親假期間才能回家。現在的問題在於,很多正常的假期,比如帶薪休假這樣的福利,在許多公司、企業都還是難以落實。”市民淩雲輝說,如果能很好地落實帶薪休假製度,“常回家看看”的願望就很容易實現。 如何“細”? “孝敬父母不能隻靠法律,‘看望’入法更多的是倡導而非懲罰。”雅安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樂大海說,對於看望的頻率法律規定得太具體也不現實,用法律硬性規定看望的時間、頻率在實際操作中同樣難以執行。“經常”雖然模糊,但也不是毫無標準。 樂大海認為,在司法時間中,“經常”作為標準並不會有什麽操作難題。就像夫妻離婚案件中判決孩子探視時間的問題上,法律也沒有特別細化的規定,但法院一樣可以通過自由裁量和現實情況去掌握。 “常回家看看”屬於倡導性條款,它的可訴性比較低,也就是難以作為打官司的標準。”樂大海說,“常回家看看“的立法初衷,並非法律上的“有用性”,而是希望通過入法來推動家庭觀念的變化,從而保障老年人獲得更多的照顧和關懷。 樂大海說,對於在外打工的人來說,“常回家看看”確實有些困難,但這個“看”並不是一定要回家,也不一定要給父母帶東西,經常給父母打打電話,也算“看”,這個“看”是靈活的,也是人性化的,即便回不到家,讓父母聽到自己的聲音,對父母來說也是一種慰藉。 對於帶薪休探親假,樂大海說,目前“探親假”視作單位對職工的一種福利,休還是不休,主要還是依靠職工同單位協商的結果。按照現有法律,如果單位因工作不能讓職工休年假,需要按照未休的年假天數給職工3倍工資報酬。但是如果不讓職工休探親假,是沒有製約措施的。 樂大海說,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工回家探望親人的權利。但是,是不是需要推動和‘激活’過去的法律,並不是此次立法的出發點。他認為,如果探親假製度繼續執行,非公企業也應當出台類似規定,非公企業職工應和機關事業單位、國企享有平等的權利。 “對於不孝敬老人的後果更多的不是來自於法律的懲罰,不經常看望問候父母,傷害了父母的心,造成永遠的遺憾和心裏的愧疚,這才是最大的懲罰。”樂大海說。記者 蔣陽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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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多久沒回家了?不孝”2013年6月26日,施行了16年的有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迎來首次修訂,修訂草案新增規定,市民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热议精神需求,不得忽視、看入冷落老年人。不孝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有法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市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热议權利。“常回家看看”第一次被寫入法律。看入 多年前,不孝一曲《常回家看看》,有法風行大江南北,市民唱得遊子糾結而黯然,热议唱得空巢老人淒婉而喟歎。看入百善孝為先,看望陪伴父母本是子女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如今卻以法律的形式來進行,讓人不禁感歎,究竟是法律的進步,還是社會道德的淪陷? 隨著“常回家看看”入法,網上網下也是爭議聲不斷,網友們觀點各不相同。近日,記者就“常回家看看”何為“常”?不能回家怎麽辦?怎樣才算“看”?每年的探親休假如何得到切實保障等一係列問題對市民進行了調查采訪。
何為“常”? “‘常’指的是多長時間一次?究竟是一個星期一次,還是一個月、三個月或者半年一次?這個誰來界定?”在市區某事業單位工作的張恒是地道的東北漢子,畢業後,一個人隻身從老家黑龍江到雅安工作已經三年多,但由於各種原因,他回家的次數也是屈指可數。隨著“常回家看看”入法,張恒也表示出自己的擔憂,如果子女沒能“常回家看看”,老人們會告子女違法嗎? “不是不回家,有時候真的是沒辦法回家。”張恒說,黑龍江離雅安太遠,有時候,“常回家看看”對他來說便成了一種奢望,不要說一月一次,就是一年一次也不能保證,每次跟家裏通話,父母都會說,“孩子,家裏都好,不用掛念,你照顧好自己,好好工作。” “雖然他們嘴上不說,但我心裏明白,做父母的誰不希望經常看看自己的孩子呢。”張恒說,在現實生活中,的確有極少一部分人因沒有孝心而不回家看望老人。但對外出打工者、遠在他鄉工作的人來說,他們並不是不想常回家看看,而是現實條件“不讓”他們常回家看看。在外工作,為生計在外漂泊,如果經常向老板請假回家看看,那麽很可能會丟掉維持生計的飯碗,並且回家一趟的成本也很高。 張恒認為,“常回家看看”入法雖好,但很多問題在現實生活中都還需要細化。 “每到周末,忙碌了一周的我回家倒頭就睡,往往是一覺睡到餓醒,這時候我是多麽想吃一口媽媽做的蒸餃,爸爸炒的尖椒肉啊,給他們打電話,卻又不敢說出口,害怕他們擔心。如果可能,我真想每周都回家,但是路途遙遠,經濟上也承受不了。”另一位在雅工作的重慶妹子陳玲說,離家的遊子哪個不盼著能常回家看看呢,奈何假期有限、家鄉太遠,為了接父母來自己工作的城市,她必須努力奮鬥。 同時陳玲告訴記者她的擔憂,能“常回家看看”固然好,可是何為“常“呢?一周一次?一月一次?還是一年一次?這個期限沒有界定,即便規定了“常”的時間,但又有誰能讓自己的探親假得到切實保障呢?這些問題都有待繼續完善。
何為“看”? “‘看看’該怎麽看?帶錢還是帶水果、營養品,還是什麽都不帶,回來一圈扭頭就走?” “如果沒錢給父母買營養品怎麽辦?什麽都不帶,可不可以回家看看?” “常回家看看”如何算“看”成為不少年輕人茶餘飯後的話題,有人認為,“看”是一份心意,不關物質多少的問題。有人則認為,難得回家“看”一次,如果什麽都不帶,有些說不過去。 “如果一周一次,那是不是說全國很多在外打工的孩子都違法了?”70歲的黃振元告訴記者,自己的兒子在沿海地區打工,不能常回家看看,他和老伴都能理解。但孩子基本上一周至少要給他們打一次電話,遠在外地,這樣也應該算“看”了。 “就算兒女不經常回家,又有幾個父母會去狀告自己的兒女呢?即便什麽東西也不帶,隻要人能回來,其他的都是‘浮雲’。”黃振元說,孩子在外打工本就辛苦,掙的錢也不多,每年春節回家總會給他和老伴帶不少營養品和其他貴重的東西。但他總是勸孩子,掙錢不容易,不要太破費,隻要能一家團圓,比什麽都珍貴。黃振元認為,孩子回家看望父母,最重要的是心意,帶不帶東西都不重要,隻要人能回家就行了。況且,孩子在外掙錢也不容易,做父母的應該要理解。 “掙錢雖然不容易,但該給父母表示的還是得表示,多少不是問題,關鍵是在心意。”目前在湖南工作的雅女高燕玲說,自己5年前隨老公在湖南了安了家,自己的事業也在湖南,由於工作和家庭原因,她幾乎一年才回家一次,但每次回家她都會給父母帶東西,給父母錢。雖然她知道,父母不在乎這些,但她總覺得做兒女的,不管多少,都應該給父母表示,重不在錢,而是自己的心意。高燕玲認為,對於難得回家“看”一次的兒女來說,回家時應該給父母一些表示,不管多少,都是自己的一份心意。 “如果說自己沒掙什麽錢,沒法給父母表示,是不是就不能回家看看呢?回家‘看’的關鍵在人,而不在東西。”對於回家看看,如何算“看”,另一位市民曾夢陽則持另一種看法,她認為,現在年輕人創業掙錢本就困難,經濟壓力也大,常年在外拚搏的年輕人能回家看看已經很幸運了,而父母也不希望孩子為他們破費,隻要人能回家,有一份心意就夠了,父母也能理解孩子的難處,因而回家“看看”,關鍵在於人,而不是在物質上。
如何“保”? 現在有關探親假的規定,沿用的是1981年國務院出台的《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中,將探親假明確分為: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已婚職工探望父母三類,假期分別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和每4年20天。用人單位拒絕給職工放這個假,可以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來解決。 但是,這個規定將享受探親假的人群限定為“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在民營企業中則很難落實。 28歲的張海在市區某企業上班,據他介紹,自己的單位對於探親假的規定是比較寬鬆的,而且隻要是硬座火車票都可以報銷。不過,由於單位工作很忙碌,“你休假了別人就得頂上,不好意思興師動眾跟領導請這種假。” 張海說,現在單位即使是“死工資”,也會多少實行績效和獎金製度。按照法律規定休探親假不影響工資,但績效、獎金也會受到影響。 另一位市民李瓊也表示,探親假的時間比較長,在目前的職場請假可能會造成一些隱性損失,比如自己在單位的評價可能會受影響、自己負責的工作可能會耽誤、被別人頂了崗等。因而許多在職場上奮鬥的年輕人都因為各種原因不請探親假,對於在外工作的遊子來說,探親假得不到保障,“常回家看看”也就成了一種奢望。 “隻要有假期,就可以回家探望父母,也不一定非要是在探親假期間才能回家。現在的問題在於,很多正常的假期,比如帶薪休假這樣的福利,在許多公司、企業都還是難以落實。”市民淩雲輝說,如果能很好地落實帶薪休假製度,“常回家看看”的願望就很容易實現。
如何“細”? “孝敬父母不能隻靠法律,‘看望’入法更多的是倡導而非懲罰。”雅安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樂大海說,對於看望的頻率法律規定得太具體也不現實,用法律硬性規定看望的時間、頻率在實際操作中同樣難以執行。“經常”雖然模糊,但也不是毫無標準。 樂大海認為,在司法時間中,“經常”作為標準並不會有什麽操作難題。就像夫妻離婚案件中判決孩子探視時間的問題上,法律也沒有特別細化的規定,但法院一樣可以通過自由裁量和現實情況去掌握。 “常回家看看”屬於倡導性條款,它的可訴性比較低,也就是難以作為打官司的標準。”樂大海說,“常回家看看“的立法初衷,並非法律上的“有用性”,而是希望通過入法來推動家庭觀念的變化,從而保障老年人獲得更多的照顧和關懷。 樂大海說,對於在外打工的人來說,“常回家看看”確實有些困難,但這個“看”並不是一定要回家,也不一定要給父母帶東西,經常給父母打打電話,也算“看”,這個“看”是靈活的,也是人性化的,即便回不到家,讓父母聽到自己的聲音,對父母來說也是一種慰藉。 對於帶薪休探親假,樂大海說,目前“探親假”視作單位對職工的一種福利,休還是不休,主要還是依靠職工同單位協商的結果。按照現有法律,如果單位因工作不能讓職工休年假,需要按照未休的年假天數給職工3倍工資報酬。但是如果不讓職工休探親假,是沒有製約措施的。 樂大海說,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工回家探望親人的權利。但是,是不是需要推動和‘激活’過去的法律,並不是此次立法的出發點。他認為,如果探親假製度繼續執行,非公企業也應當出台類似規定,非公企業職工應和機關事業單位、國企享有平等的權利。 “對於不孝敬老人的後果更多的不是來自於法律的懲罰,不經常看望問候父母,傷害了父母的心,造成永遠的遺憾和心裏的愧疚,這才是最大的懲罰。”樂大海說。記者 蔣陽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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